食品包装检测

原副标题:指出肉类纸盒标示浓度与电阻率相违,顾客控告明确要求肉类公司索赔0.01元。高等法院裁决全力支持顾客提倡,肉类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监督管理。法官经细细审核,辨认出裁决因有失当——1一百元诉讼案该行政诉讼也要行政诉讼

姚雯/漫画书

原告赢了只明确要求索赔1一百元的诉讼案,原告却不愿为1一百元让步,提出申请重审被否决后,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监督管理。近日,这起出现在某肉类公司与顾客黄某间的索赔纷争提出申请监督管理案,经苏州市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深入调查并司法机关行政诉讼后,高等法院经重审撤消了原裁决。

标示与电阻率相违

肉类公司六万美元1一百元

2018年12月,黄某在网路上买回某肉类公司(以下简称肉类公司)纲帘枣商品若干个,商品包装上依次标明枣夹花生碳水化合物浓度为9.4克/100克,葱枣夹花生碳水化合物浓度为19.2克/100克。2019年9月,黄某以苏州某办公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为名委派某肉类质量服务站依次对案涉枣夹花生进行检测。检测调查报告表明:枣夹花生碳水化合物浓度为22.4克/100克、葱枣夹花生碳水化合物浓度为23.4克/100克。

2019年9月5日,黄某以肉类前述碳水化合物浓度与纸盒标明的碳水化合物浓度相距非常大为由维持原判高等法院,允诺高等法院维持原判肉类公司索赔其0.01元及肉类检测费400元。肉类公司对黄某提供更多的检测调查报告的准确性、科学性未予普遍认可,并提供更多了适当商品的获证历史记录及第三方检测调查报告,印证其商品合乎商品条码上的碳水化合物浓度。瓶胚质量检测设备

高等法院审理指出,根据《肉类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肉类营养条码通则(GB28050-2011)》第6.4条规定,在商品保质期内,碳水化合物浓度允许的误差范围应小于等于120%标示值。肉类公司虽对黄某提供更多的《检测调查报告》的准确性、科学性未予普遍认可,但其提供更多的获证历史记录及检测调查报告等与案涉肉类均不是同一生产批次,不足以推翻黄某的《检测调查报告》,高等法院因此对黄某提供更多的《检测调查报告》予以普遍认可。因案涉枣夹花生及葱枣夹花生检测出的碳水化合物浓度超过标示值的120%,相违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的商品浓度标准,高等法院遂作出一审裁决,对黄某的诉讼允诺予以全力支持,裁决肉类公司索赔黄某0.01元。

提出申请监督管理

审核辨认出裁决因有失当

裁决生效后,肉类公司不服,向原审高等法院提出申请重审。2020年4月,高等法院作出裁定,指出原审裁决并无失当,否决了肉类公司的重审提出申请。肉类公司仍然不服,向原审高等法院所在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监督管理。

高等法院的裁决主要是基于黄某提供更多的证据,即《检测调查报告》。从表面上看,检测数据与肉类纸盒上成分浓度的标示数据确实相违,似乎肉类公司理亏,况且黄某只明确要求1一百元的索赔,对肉类公司的惩罚也只是象征性的。但肉类公司不服裁决,表示要坚持维护公司的权益。苏州市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案件承办人姚俊峰表示,肉类公司提出申请监督管理看起来有点小题大做,但公安机关经过细细审核,辨认出用于裁决的证据确实存在瑕疵。瓶胚质量检测设备

办案法官经深入调查查明,黄某提供更多的《检测调查报告》缺乏证明力。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营养素浓度不稳定或原料本底值容易变动的肉类,应增加检测批次,保证标示数据的可靠性,对抽样量也有适当的最低标准。肉类公司对其商品进行标识,系基于上述方法的检测结果。而由原告黄某提交的某肉类质量服务站所做《检测调查报告》和双方的《委派检测协议书》,均无法确定送检样品是否为原物、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合乎纸盒上列明的贮藏条件,且系单次检测,检材量也不足,故该《检测调查报告》碳水化合物浓度数值的准确性不能认定。

审核还辨认出,原告没有及时向肉类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也没有及时向高等法院提控告讼,在高等法院受理其控告时,案涉肉类已经超出肉类保质期,无法在诉讼中再次检测适当碳水化合物,原审却将这一举证不能的后果判由肉类公司承担也有失公平。

法官指出,肉类中碳水化合物浓度受许多因素影响,比如农作物生长的地理维度、光照、土壤、雨水、生长时间等,故而不可能明确要求每个批次的商品前述浓度与标示浓度完全一致。但从保护顾客利益考虑,应尽量明确要求真实客观,我国采用了允许误差范围的具体数值形式表达碳水化合物浓度。根据相关规定,肉类碳水化合物浓度具体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商品检测的方法获得。根据《肉类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肉类营养条码通则(GB28050-2011)》第6.4条释义,判定营养条码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应以企业确定条码数值的方法(计算法或检测法)作为依据。在碳水化合物出现争议时,有必要明确要求肉类生产企业说明明确标示值的依据,并依据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直接根据一次抽检调查报告即认定案涉肉类条码相违合规定显然不妥,更何况商品样本的保存方法亦极有可能影响检测的准确性。瓶胚质量检测设备

提出行政诉讼

高等法院撤消原审裁决

2021年4月15日,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以原审检材是否真实及合乎明示的贮藏条件存在疑问、检测方法不对等理由,司法机关向无锡市中级高等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虽然一审裁决索赔金额很小,但全力支持裁决的证据缺乏证明力,而且当事公司当时正准备上市,诉讼结果会严重影响当事公司信用,对其后续的经营必将带来很大的负面作用。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张英姿介绍说,原告的诉求其实并非只有索赔1一百元那么简单。经查,黄某自2018年以来就案涉商品碳水化合物标识问题,已在全国各地投诉、控告达40余次,虽然本案控告仅明确要求索赔1一百元,但当事公司正准备上市,黄某在控告前曾向肉类公司索要高额经济补偿以换取和解。因而,黄某的打假动机也值得怀疑。瓶胚质量检测设备

接到人民检察院的行政诉讼书后,无锡市中级高等法院经审核作出裁定,指令原审高等法院重审。

原审高等法院重审指出,黄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枣夹花生中碳水化合物浓度超过其标识,肉类条码存在瑕疵也并不必然导致肉类安全问题;黄某没有证据证明案涉肉类安全性出现了实质性改变。黄某提倡案涉商品可能对患有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三高症状的人群造成损害,但是高等法院指出黄某本人并未受到这种损害,也无权代表不特定的其他顾客提倡索赔权利,因此诉讼主体不适格。

2022年1月21日,原审高等法院作出重审裁决:撤消原审裁决,否决黄某的全部诉讼允诺。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重审裁决已出现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诉讼打假需要规范的证据全力支持

肉类安全法对肉类安全的定义是指肉类无毒、无害,合乎应当有的营养明确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本案中,涉案商品系由红枣、花生、葱这些自然作物制成,这些自然作物所含碳水化合物本质上是无毒、无害的,通常是以是否腐败、变质作为肉类卫生标准。花生、葱均属于高碳水化合物肉类,食用后容易过多摄入碳水化合物属于一般常识,即便碳水化合物前述浓度超过标识浓度,但只要在一定范围内,不会对顾客的健康安全造成根本上的损害。瓶胚质量检测设备

当前,随着顾客对肉类品质的明确要求不断提高,不少肉类生产厂家都会在商品说明、肉类条码上作出商品质量标识,承诺的质量标准一般都高于国家肉类安全标准。而肉类碳水化合物的正确标示,对于顾客知情权的实现以及作出正确的商品评价有着密切联系。对于肉类未达到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但合乎肉类安全标准的,应通过监管部门深入调查原因,若是生产经营者存在故意,以次充好,构成欺诈,顾客可以根据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提倡惩罚性索赔;若是由原料质量波动、工艺参数控制不够等偶发、客观因素所引发,则属于一般违约行为,顾客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倡经营者承担责任。

在具体维权过程中,顾客应加强证据意识。本案中,黄某诉前对涉案商品自行委派检测,难以保证鉴定样本取样的科学性和鉴定过程的公正性,证据的证明效力大打折扣。因此,对于广大顾客来说,在怀疑肉类成分标识不准确时,应妥善保管肉类样本,及时向肉类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由肉类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深入调查。如果向高等法院提控告讼,也应尽量选择高等法院委派检测的方式,以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瓶胚质量检测设备

需要提醒的是,公民打假虽对促进生产经营者提升肉类安全质量具有积极作用,但如果仅针对条码、说明等肉类包装外观形式上的瑕疵,而不涉及实质性的肉类安全问题,就对肉类生产企业不分危害程度地控告追责,不仅会挫伤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甚至会对企业的经营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比如在本案中,黄某的诉讼虽然只提倡1一百元索赔,象征意义大于经济处罚,但其胜诉结果势必会对并未辨认出有实质性的肉类安全问题的生产企业造成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对于正准备上市的企业来说几乎是致命的。

维护良好的肉类市场经营秩序,应以监管部门为主,顾客监督管理为辅,充分发挥各类主体的监督管理作用,形成社会共治合力,从而督促生产经营者提升守法意识、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提高商品质量。公安机关在受理此类诉讼监督管理提出申请、司法机关深入调查的过程中,应以精准监督管理理念为指引,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审核,对在案证据严格把关、细细甄别,在净化市场、维护顾客合法权益和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经营环境间,做好统筹兼顾。瓶胚质量检测设备

(苏州市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张英姿)(雒呈瑞 陈浩 张英姿)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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